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一、基本含义
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1)加气站,主要指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城乡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和利用加气站进行的经营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2)市政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燃气设施。
(3)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4)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表后的管道(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管。
二、具体内容
(1)人工煤气生产厂;
(2)燃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
(3)门站;
(4)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等;
(5)混气站:液化石油气混气站;
(6)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等;
(7)灌装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8)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9)调压站;
(10)市政燃气管网;
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注:本文部分来源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 编))